时 间:2016年4月5日(星期一)
地 点:主楼331
主持人:赵福乾
主讲人:崔智超
活动内容:
此次读书会由崔智超讲述“中外上古法制的不同与原因”。他主要从中国古代和古罗马法律制定形式和内容的不同,得出双方法律为什么不同的原因:1.我国古代对私权的维护不及古罗马时期对私权的维护;2.双方制定的法律所维护的阶级有明显不同;3.中国法制维护的是君主专制而古罗马的法制则维护的是交易公平。
由此得出两国法制形式与内容的不同-----税收决定法律制定的形式与内容。其原因在于:1.中国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农民,农民的生产需要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稳定的社会秩序就需要高效的政治统治。因此我国需要雷厉风行的君主,则必然要加强君主专制。2.古罗马的税收主要来源于商人,商人进行商业活动需要公平公正的交易秩序,需要对自身所有物权利的肯定。因此法律重视对公平原则的维护和对私权的肯定。3.后期,伴随着罗马的不断扩展,其税收来源的阶级也有所不同。由主要依靠商人到主要依靠农民和商人共同纳税。而回顾第1点,农民需要高效的政治统治和稳定的社会秩序才可使国家有稳定的税收收入。因此古罗马需要君主专制的存在,所以法律也由民主性质过渡到专制性质。由此得出,经济决定政治,法律是经济与政治在同一时期的反映,税收是经济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
摄影:马加涛 撰稿:王丹俪 审核:何翊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