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年6月5日(星期日)
地点:主楼331
主持人:何翊鸣
主讲人:王德霖
题目:三国时期蜀汉法制发展历程及其评价
活动内容:本次读书会主讲人王德霖讲述了其读《三国志》并对三国中蜀汉法制的发展进行了直观的分析,开始主讲人讲述了东汉末年历史发展的大的背景,从而引出了东汉末年各路割据势力基于自身汉臣的名分,同时适应本地现实法制的需要,使得律下设立《科》开始变得活跃起来,而《蜀科》的设立也正是在这一大的背景之下(制定《蜀科》的时间大约为建安二十一年到建安二十四年)开始起草的,而王德霖通过对三国志诸葛亮传的讲述,引出了三国志伊籍传(诸葛亮传中提到伊籍为主要起草者之一,而伊籍传中对蜀科的制定人员描述较为详细,可见伊籍为主要工作者)并且通过对李严,刘巴,法正,诸葛亮传,根据建安二十一到二十四年他们四人的任职情况,得出伊籍为实际起草者。同时通过对蜀汉章武年间及炎兴年间的法律贯彻方针,得出蜀科重法且赏罚分明(诸葛亮在出师表中提到‘宫中府中,距为一体……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的说法’)而诸葛亮挥泪斩马谡的典故也说明了蜀汉军纪严明,,同时王德霖还提到了蜀汉对于民族得法制管理的独特性,通过七擒孟获与东吴的山越问题,曹魏的羌胡问题做了比较,从后续的发展来看,蜀汉所取得的成绩,是最好的,在这里,王德霖对蜀汉民族法律政策,表示的肯定。
最后,王德霖认为,蜀汉法律:蜀科,具有一定的进步意义,因为晋受魏禪的缘故,使得曹魏的法律影响力得到了保证而蜀汉法律体系,最终为曹魏所吸收,成为了曹魏法律体系的一部分,最终为历史所埋没,变得无从考证,但通过对相关史料的对比分析,希望能够有一个全新的认识,做到批判继承。
撰稿:王德霖 摄影:王丹俪 审核人:赵福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