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职工每人限借书10本,借期一年;期刊6册,借期6个月。
2.教职工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归还所有书刊,以保证文献的正常流通。在无人预借的情况下,图书可办理续借一次,期30天。
3.借出资料归还时,图书资料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如发现有损坏者必须照价赔偿,如资料丢失应重新购买完全相同的资料进行赔偿。
4.非本院职工如因工作需要借阅资料的,必须经本院领导批准,并办理正常的手续,方可带出资料室,并及时归还。
5.教职工所借图书我室根据需要可以催回。
6.本规定自 2010年12月3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