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期末考试试卷的评阅工作,明确试卷评阅教师的责任,加强对试卷评阅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一、在阅卷前,各教研室要组织阅卷教师学习和熟悉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
二、阅卷教师要严格参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进行阅卷和评分,做到认真负责、实事求是、严格公正、评分确切、核分无误。
三、阅卷教师不得涂改学生试卷,不得在学生试卷上随意写字、打草稿或标注本规定之外的任何标记,不得损坏、丢失试卷,不得私拆试卷。
四、试卷批阅、签名一律使用红色笔,字迹工整、清晰、规范。
五、阅卷一律采用得分制,不采用扣分制,要严格按照评分标准中的采分点打分。有步骤分的需按步骤给分,不得只给总分。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等客观题答案正确给分,答案错误需打“×”。选择题、填空题、判断题的小题头处不写小分,直接在大题头处写总分。其它类型题每题的小题头处应写上小分,大题头处写上总分。每道题得分写在题号左侧,分数前不得写“+”号。每道题如有小数则保留小数点后1位。分数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
六、阅卷教师在阅卷过程中出现笔误、误评或漏评需更改时,要将原标记或分数用一条斜线划掉后改正,并在改动处下方签上姓名。
七、主考教师要组织教师(核分人)对试卷进行复查并核分。核分人首先要认真复查,如发现问题,通过主考教师通知阅卷教师按本规定改正。然后进行核分,如实登记成绩,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调整分数,确保成绩的公平准确性。
八、阅卷人、核分人要在试卷规定的位置亲笔签上姓名。
九、阅卷结束后,主考教师组织人员登分。
十、试卷拆封登记完成绩后,用学院印制的统一封面,以班为单位,按学号排序,重新将试卷装订成册,放在院里统一保管。
本制度自2010年12月30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