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提高学生 资助精准度,依据《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18〕16 号)和《黑龙江省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黑教规〔2019〕9 号),结合我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对象是指学生本人 及其家庭的经济能力难以满足在校期间的学习、生活基本支出的 学生。
第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平;(二)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三)公开透明与保护隐私相结合;(四)积极引导与自愿申请相结合;(五)自下而上,逐级审核。
第五条 本办法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困难类型包括:
(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六)烈士子女;(七)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参照《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黑政办发〔2009〕37 号)执行);(八)其他类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
第六条 由学校完成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参考以下因 素: (一)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家庭收入、财产、债务等情况。 (二)特殊群体。包括建档立卡家庭学生、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孤儿学生、家庭经济 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城乡低 收入家庭学生等。(三)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主要指校园地、生源地经济 发展水平、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收费标准等情况。(四)突发状况。主要指遭受重大自然灾害、重大突发意外 事件或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遭受重大疾病等情况。(五)学生消费因素。主要指学生消费的金额、结构等是否合理。(六)其它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主要包括家庭负 担、劳动力及职业状况等。
第七条 根据教育部及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指导要求,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划分三个困难等级,分别为特别 困难、困难、一般困难三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列入“特别 困难”等级:(一)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二)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 (四)孤儿; (五)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及残疾人(含残疾军人)子女;(六)烈士子女;(七)其他特殊情况导致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列入“困难”等 级:城乡低收入家庭学生。
第十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原则上可以列入“一般 困难”等级:(一)因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如火灾、洪灾、地震等)造成家庭财产重大损失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二)因家庭直系亲属或本人患有重大疾病(如癌症等)或遭遇重大突发事件(如车祸等),医疗费用负担较重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三)父母双方均因下岗、失业、残疾、年迈等原因导致家庭收入微薄的学生;(四)因多子女上学而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五)其他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
第十一条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时,要依据学生的家庭 实际情况而定,可根据突发状况和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等具体因素 对困难等级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一)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中弄虚作假的;(二)有赌博、嗜烟、酗酒、网络成瘾等不良嗜好的;(三)未经学校同意在外租房,经常出入娱乐场所消费的;(四)购买和使用高档用品或有其他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消费行为的。
第十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应以其家庭经济状况为 基础,严禁加入其他非经济因素,决不让任何一位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因贫困辍学。
第十四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 认定程序为:(一)提前告知。通过多种途径和方式,提前向学生告知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事项,并做好资助政策的宣传工作。(二)个人申请。学生本人自愿提出申请,如实填报综合反映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认定申请表。申请认定时,学生应主动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和当地民政、扶贫、残联等部门认定的家庭经济 困难证明(如有)。具体要求按照《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认定办法》中第一章第三条规定执行。 学生在提出资助申请时,按照《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 号)要求,取消由家庭所在地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对学生家庭经济情况予以证明的环节,改 为申请人书面承诺或学生主动提供证明材料。(三)身份核验。通过内部调查、信息共享、网络核验、主动核查等方式核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与民政、扶贫开发工作办公室、残疾人联合会、退役军人事务、应急管理等部门数据比对的结果和能够证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份的相关部门数据库信息截图等均可作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佐证材料。纳入我省基本证照凭证清单的残疾证、残疾军人证、烈士证明书等可由学生提供。(四)民主评议。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综合考虑学生日常消费情况以及影响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因素,开展班级民主评议,确定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和困难等级后,提交学院学 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 (五)审核认定。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认定学生资助 评议小组上报的评议结果。审核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在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学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 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结果公示。学院在认定结果公示无异议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报送资助中心,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领导小组决议通过后,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名单及困难等级,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 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七)建档备案。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汇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连同学生的申请材料统一建档,更新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数据库,并按要求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第十五条 学校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复核和动态调整机制,每学年按照一定比例(不低于 10%)随机抽选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形式进行核实。 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库实行动态管理。因家庭 经济状况已好转需退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库或发生临时困难需 认定入库的,学生本人提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证明材料,经班级民主评议和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审核通 过后报送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七条 学校充分发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的作用,原则上在推荐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政府、社会或其他的资 助时,要以认定情况为基础,从中选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资助。在重点、优先资助“特别困难”等级学生的基础上,按照资 助项目和名额,参考学生在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程序中评估的情况遴选资助对象并给予资助。
第十八条 学院要加强学生资助信息安全管理,切实保护学 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不得泄露学生资助信息。
第十九条 学院加强学生诚信教育、励志教育、感恩教育, 鼓励学生积极参与各项技能培训、勤工助学、公益服务活动等, 引导学生成长成才。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