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落实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政策,切实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进一步做好家庭经济困难 学生学费减免工作,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 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 21 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学费减免是指学校为了帮助家庭经 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而设立的一项资助措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是学校从本年度 4%-6%的事业收入中进行提取。
第四条 学费减免对象为我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 减免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部分学费:
1.因家庭经济困难或因父母一方有伤、亡、残、病而丧失劳 动能力,无力支付学费的特困生;
2.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残疾军人的子女,或一级至四级残疾 军人的子女。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申请减免全部学费:
1.本人或家庭突遭重大变故,导致家庭经济陷入重大危机;
2.本人为孤儿,没有经济来源;
3.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的烈士子女,或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
4.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
5.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学生。
第六条 凡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请学费减免: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二)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三)已享受其他同类学费资助的,不再重复享受学校的学 费减免资助;
(四)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学资格时间)的;
(五)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 的; (六)在申请学费减免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七)凡因自身的言行给学校、学院、班级造成了较坏影响 的学生;
(八)其他不适合学费减免情况的。
第七条 给予符合减免部分学费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一次性减免应交学费的 50%;给予符合减免全部学费条件的家庭 经济困难学生一次性免当年学费。
第八条 学费减免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生人数的 0.3%。 学 院按照学校分配名额,依据学生困难程度,通过减免程序进行等 额评审。
第九条 减免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学生认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 学费减免申请表》,提交其他现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小组及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 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大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学校会议审批,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 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后,直接抵扣学生所欠学 费或把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第十条 学费减免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程序 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一条 学费减免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 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减免资格。 如发现负责学费减免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