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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修订)
2023-05-26 15:58  

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 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 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 策的通知》(教财〔20204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国家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 2021164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 规〔2023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 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校生。

第四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校园 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助学贷款 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 部门及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 和银行有关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 联系;在省级资助中心和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助学贷 款的校内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 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 宣传教育、诚信教育;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 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到账结算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 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当年没有申请过其他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 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 超过 22 年。如贷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 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 8

1 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 5 年为“只付利息,不 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 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向资助中心提交以下 材料:(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入学 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其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二)。

第十四条 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续贷办理流程以贷款经办方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后两周内,将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材料提交至大学校资助中心。 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资助中心根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 提交至生源地资助中心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学院根据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将贷款规模及 名单提交资助中心,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在一定范 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生源地资助 中心的组织下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申请校园地国 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与银行签订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出国、转学、被开 除学籍等情况的,学院应当将上述情况一个月内告知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将情况告知银行。

第二十条 本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 作。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贷款经办方按学年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 指定账户,资助中心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贷款抵扣学宿费,核实材料无异议后将剩余部分划入借款学生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 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对贷 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资助中心。对 于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银行,并可向银行建议取消该学生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 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 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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