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帮助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 当代大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加强金融信用意识,根据《教育部 财 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调整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有关政 策的通知》(教财〔2020〕4 号)、《教育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 银行银保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国家贷款政策的通知》(财教 〔2021〕164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 规〔2023〕7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金融机构 向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的旨在帮助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解决学费与住宿费的助学贷款,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要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适用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新生或在校生。
第四条 按照申办地点及工作流程不同,国家助学贷款分为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与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不得同时申请校园 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第五条 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全校的助学贷款 工作,明确相关职能部门的分工,并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 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大学生资助中心(以下简称“资助中心”),
负责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 部门及学校开展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负责与省级资助中心 和银行有关分行、第三方支付平台(或代理结算行)的日常业务 联系;在省级资助中心和银行有关分行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助学贷 款的校内审批;负责组织开展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六条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负责受理学生贷款申请,并 按规定报送资助中心审批、建档;负责组织对学生开展助学贷款 宣传教育、诚信教育;负责借款学生日常情况的跟踪调查;按照统一要求,规范使用高校系统;催缴和清收本院学生的助学贷款本金和利息;及时完成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和资助中心安排的 各项工作。
第七条 财务处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到账结算工作。
第八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持有合法居民身份证;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 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三)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 需的基本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五)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六)当年没有申请过其他助学贷款。
第九条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 12000 元。学生申请的国家助学贷款应优先用于支付在校期 间学费和住宿费,超出部分可用于弥补日常生活费。贷款额度如遇国家政策调整,按最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学制加 15 年、最长不 超过 22 年。如贷款学生专升本或考取研究生,可以申请办理展 期。贷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时,应与经办银行和经办机构确认还款计划,还款期限按双方签署的合同执行。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同期同档次贷款市场报 价利率(LPR)减 30 个基点执行。
第十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利息由财政全额承担,毕业当年 8
月 1 日起由学生自付全额利息。毕业后前 5 年为“只付利息,不 还本金”的宽限期。贷款学生毕业当年不再继续攻读学位的,与经办机构和经办银行确认还款计划时,可选择使用还本宽限期。 还本宽限期内贷款学生只需偿还利息,无需偿还贷款本金。还本宽限期从还款计划确认开始,计算至贷款学生毕业后第 60 个月底。宽限期后由学生按贷款合同约定,按月分期偿还(或一次性 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直至贷款结清。
第十三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应向资助中心提交以下 材料:(一)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受理证明;(二)本人有效的身份证复印件、学生证复印件、新生入学 通知书或学生证以及贷款银行和学校要求的其他各项材料。
其中,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一),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需提交材料(二)。
第十四条 续贷学生无需再次进行家庭经济困难资格认定。 续贷办理流程以贷款经办方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每学年第一学期开 学后两周内,将本办法第十三条中的材料提交至大学校资助中心。 如有变动,以学校最新通知为准。
第十六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资助中心根据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受理证明,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审核通过后 提交至生源地资助中心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七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审批程序为:学院根据高校 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申请材料,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将贷款规模及 名单提交资助中心,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通过后,在一定范 围内对申请学生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提交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后续审批。
第十八条 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在生源地资助 中心的组织下与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申请校园地国 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在学校大学生资助中心的组织下与银行签订 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第十九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退学、出国、转学、被开 除学籍等情况的,学院应当将上述情况一个月内告知资助中心, 资助中心将情况告知银行。
第二十条 本校和银行共同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 作。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按年度续约、审批和发放。
第二十一条 贷款经办方按学年将国家助学贷款拨付至学校 指定账户,资助中心核实到账情况后,将贷款学生明细报财务处,财务处负责贷款抵扣学宿费,核实材料无异议后将剩余部分划入借款学生账户中。
第二十二条 学院负责帮助学生了解和掌握国家助学贷款的 有关政策法规、征信知识,增强贷款学生还款意识。
第二十三条 学院负责加强贷款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对贷 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报送资助中心。对 于有明显违反借款合同行为的学生,资助中心应及时将有关情况 告知银行,并可向银行建议取消该学生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
第二十四条 学院负责加强与贷款毕业生的联系,及时掌握 贷款毕业生的最新信息,对存在就业困难、生活困难及还款困难 的贷款毕业生进行重点跟踪,做好贷款毕业生还款风险预测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