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关于做好当前形式下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 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72 号)、《大庆市做好就业创 业工作若干政策措施》(庆政规﹝2019﹞8 号)、《黑龙江省就 业补助资金管理和使用实施办法》(黑财规审﹝2018﹞10 号) 文件要求,为做好我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工作,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是指国家为了 帮助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就业困难的毕业生给予一定的资助而 设立的一项帮扶措施。
第三条 资金来源是通过黑龙江省财政厅安排用于促进就 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补贴对象: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残疾、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建档立卡贫困户 家的毕业生,以上条件只能选择一种,不重复享受,一人一生一次,其中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是指贷款期限包含毕业年度的情况。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毕业生可申请求职创业补贴: (一)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毕业生:(需提供) 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书 (或证明材料,必须县区以上民政低保部门盖章)原件、彩印件,低保金的近期银行发放记录(要有发放银行盖章),毕业生与低 保金领取人关系证明(家庭户籍或公安管理部门的证明材料),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彩印件,学籍证明、求职补贴申请表、 毕业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彩印件(激活,背面需本人签名);
(二)残疾毕业生:(需提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残疾 证原件、彩印件,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彩印件,学籍证明, 毕业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彩印件(激活,背面需本人签名);
(三)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生源地贷款)的毕业生:(需 提供)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与贷款银行签定的贷款合同原件、 彩印件,毕业生本人身份证原件、彩印件,学籍证明,毕业生本 人建设银行卡彩印件(激活,背面需本人签名);
(四)建档立卡贫困户家庭的毕业生需提供:(需提供)求 职创业补贴申请表,县区以上振兴局出具的证明,毕业生本人身 份证原件、彩印件,毕业生本人建设银行卡彩印件(激活,背面需本人签名)。
第六条 招生就业处负责收取毕业生的申请材料,对其中的 原件审核后,当场会通过二级学院此项工作负责人及时返还毕业 生本人,保留本人签字的彩印件。求职创业补贴申请表要有毕业 生本人签字、审核人签字、院校负责此项工作的部门公章,汇总 名册上要有学校分管领导签字和行政公章。
第七条 按申请表、银行卡彩印件、身份证彩印件、其他证 明材料的顺序装订材料,每人一份。招生就业处审核完后,向市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补贴报告,并附带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 申请程序
(一)毕业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认真填写《职创业补 贴申请发放名册》,提交其他现有证明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 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毕业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学生资 助工作小组及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工作小组认真组织开展初审工 作。初审过后,报送招生就业处复审。毕业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学生 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招生就业处提 请复议,招生就业处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 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招生就业处复审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 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招生就业处在接到异议材 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最终无异议后,招生就业处将符合求职创业补贴的毕 业生名单上报市政府,市政府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后,向财政局 打报告申请专项资金,将该项资金按照 1000 元/人直接发放至毕 业生银行账户。
第九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
原则,程序规范透明,接受广大师生监督。
第十条 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申请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 如发现申请毕业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重复申请的行为,学 校将取消其申请资格,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