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全面落实《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财教 〔2021〕310 号)、《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 规〔2023〕7 号)有关规定,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我省艰苦边远 地区及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对符合政策条件的应届毕业生实行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现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 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三条 我校应届毕业生在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 满 3 年以上(含 3 年)的,对其在校期间的学费给予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含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下同)的,代偿的学费优先用于 偿还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自 2019 年起(2019 年及其以后毕业生),应届毕业生赴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满 3 年以上(含 3 年)享受同等政策。定向、委培以及在校学习期间已享受免除学费政策的学生除外。
第四条 本办法中所称基层单位是指:
(一)工作地点在我省县级以下(不含县政府所在地)的乡 (镇、街道);
(二)我省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包括乡(镇)政府 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 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等;
(三)工作现场地处我省区县以下的气象、地震、地质、水 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 一线;
(四)县级以上(含县级)各局(委员会、办公室)、高等 学校、公安机关支队级以上(含支队级)等不属于基层单位;金 融、通讯、烟酒、飞机及列车乘务、房地产及其相关产业等特殊 行业,不属于基层单位。
第五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申 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 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县以下基层单位及边境县基层单位 工作、服务期在 3 年以上(含 3 年)。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全部条件的非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可 申请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在校期间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诚实守信,道德品质良好,学习成绩合格;
(三)毕业时自愿到我省边境县基层单位工作、服务满 3 年 以上(含 3 年)。
第七条 基层就业补偿代偿金额参照当年国家补偿代偿标 准,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 12000 元。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 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低于补偿代偿标准的,按照 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金额实行补偿代偿。毕业 生在校学习期间每年实际缴纳的学费或获得的国家助学贷款高 于标准的,按照标准实行补偿代偿。
第八条 基层就业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 照国家规定的相应学制计算。
第九条 对到我省基层单位就业,获得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 贷款代偿资格的毕业生,采取一次性补偿代偿方式发放。
第十条 申请程序
(一)学生申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填报《黑龙江省高校毕 业生学费和国家贷款代偿申请表》,到就业(服务)单位、就业 (服务)单位上级主管部门进行审查确认、签字盖章;毕业生携 带“申请表”及身份证、高校毕业证、就业录用手续(协议)、 满 3 年的养老保险缴费流水、助学贷款合同(申请学费补偿的学 生无需提供)、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明(2019 年及其以后 毕业生赴边境县基层单位就业的学生无需提供)、银行卡等材料, 到工作所在地的县(区)级教育局、财政局进行信息审核、签字盖章;由县(区)级教育局在本辖区内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教育局通知具备代偿资格的毕业生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送到 学生毕业高校;
(二)学院审核。学院对申请学生进行资格审查,确保材料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三)财务处审核。财务部门对毕业生本人实际缴纳的学费 情况进行审查;
(四)学校审核、上报申请学生名单。大学生资助中心审核 汇总,将符合条件的毕业生相关材料集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 核。
第十一条 对存在“二次定岗”的毕业生,应在毕业生提交 有关证明材料并经审查后,最迟于当年 12 月底前将申请材料集 中报送省学生资助部门审核。
第十二条 连续在基层单位就业时间未满 36 个月的,不符 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因调动、提拔、工作需要 换岗而提前离开基层单位,中止在基层单位就业或单位变动后不 属基层单位的,不符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条件。
第十三条 对于弄虚作假的毕业生,一经查实,除收回国家 补偿代偿资金外,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