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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服兵役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实施办法
2023-05-26 16:08  

第一条 为推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鼓励高等学校学生 积极应征入伍服兵役,提高兵员征集质量,支持退役士兵接受系 统的高等教育,提高退役士兵就业能力,国家对应征入伍服兵役 高等学校学生实行国家教育资助。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校全日制毕业生、在校生和 入学新生。

第三条 资金来源是由中央财政全额承担,采取“当年先行 预拨,次年据实结算”的方法。

第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高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是指国家 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招收为士官的高校学生,在入伍时对其 在校期间缴纳的学费实行一次性补偿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代偿;对应征入伍服义务兵役前正在高等学校就读的学生(含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高校新生),服役期间按国家有关规 定保留学籍或入学资格、退役后自愿复学或入学的,实行学费减 免;对退役后,自主就业,通过全国统一高考或高职分类招考方式考入我校并到校报到的入学新生,实行学费减免。

第五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金额,按学生实际缴 纳的学费或用于学费的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本金及其全部偿还之前产生的利息)两者金额较高者执行;复学或新生入学后学费减免金额,按实际收取学费金额执行。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 偿以及学费减免的标准为每生每年不超过12000元。

第六条 下列学生不享受以上国家资助: (一)非全日制学生; (二)在校期间已通过其他方式免除全部学费的学生;(三)定向生(定向培养士官除外)、委培生;(四)其他不属于服义务兵役或招收士官到部队入伍的学生;(五)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或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 偿贷款代偿政策的退役士兵;(六)之前学历教育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

第七条 获学费补偿学生在校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补 偿资金应当首先用于偿还国家助学贷款。

第八条 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在校生应征入伍后,国家助学 贷款停止发放。

第九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期限为全日制 普通高等学历教育一个学制期。对复学或入学后攻读更高层次学 历的不在学费减免范围之内;攻读更高层次学历后二次入伍,可 以类比第一次入伍享受更高层次学历教育阶段的资助。

第十条 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或学费减免资助年限按照国家 对本科学位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据实计算。以入伍时间为准,入 

伍前已完成规定的修业年限,即为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的年限;退役复学后接续完成规定的剩余修业年限,即为学费减 免的年限;退役后考入高校的新生,规定的基本修业年限,即为 学费减免的年限。

第十一条 对专升本学制学生,在本科学习阶段应征入伍的, 以本科规定的学习时间实行入伍资助,专升本毕业生学费补偿或 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的年限,按照完成本科学士学位阶段学习任务 规定的学习时间计算。

第十二条 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应征报名的学生登录全国征兵网,按要求在线填写、 打印《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I》( 以下简称《申请表I, 一式两份)并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校 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同时提供《国家助学贷款借款 合同》复印件和本人签字的偿还贷款计划书。(二)相关部门对《申请表I》中学生的资助资格、标准、 金额等相关信息审核无误后,在《申请表I》上加盖公章,一份 留存,一份返还学生。(三)学生在征兵报名时将《申请表I》交至入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以下简称县级征兵办)。学生被批准入伍后,县级征兵办对《申请表I》加盖公章并返还学生。(四)学院将《申请表I》原件和《入伍通知书》复印件,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

(五)大学生资助中心对各项内容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 及时向学生进行学费补偿或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第十三条 退役后自愿回校复学或入学的学生和退役后考入我校的入学新生,到校报到后向大学生资助中心一次性提出学 费减免申请,填报《应征入伍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 申请表Ⅱ》并提交退役证书复印件。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收到申请 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申请资格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及时办理学费减免手续,逐年减免学费。

第十四条 应征入伍服兵役的往届毕业生,申请国家助学贷 款代偿的,应由学生本人继续按原还款协议自行偿还贷款,学生 本人凭贷款合同和已偿还的贷款本息银行凭证向学校申请代偿资金。

第十五条 每年1020日前,我校应将本年度入伍资助经费 使用等情况,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六条 因故意隐瞒病史或弄虚作假、违法犯罪等行为造成退兵的学生,以及因拒服兵役被部队除名的学生,我校应取消 其受助资格。

第十七条 被部队退回或除名并被取消资助资格的学生,已 补偿的学费或代偿的国家助学贷款资金由我校会同退役安置地 县级征兵办收回。我校应在收回资金后,及时逐级汇总上缴省学 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十八条 因部队编制员额缩减、国家建设需要、因战因公

负伤致残、因病不适宜在部队继续服役、家庭发生重大变故需要退役等原因,经组织批准提前退役的学生,仍具备受助资格。

第十九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对入伍资助 学生的申请进行认真审核,及时办理补偿代偿和学费减免;各学 院要做好申请学费资助学生的入伍和退役材料的收取、检查工作。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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