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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社会奖助学金实施办法
2023-05-26 16:14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学校社会奖助学金的评审与 管理程序,充分发挥社会资助在资助育人方面的积极作用,健全 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切实将各项社会资助资金按捐赠方意愿发放到受奖励、受资助的学生手中,鼓励和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培养学生全面成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奖助学金是指校外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 人或学校师生员工为奖励优秀学生,激励学生奋发向上,资助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依照捐赠方意愿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学校尊重捐赠方的意愿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 相关办法,社会奖助学金主要根据捐赠方的意愿确定资助用途, 实施办法经捐赠方和学校审核通过后执行。

第四条 社会奖助学金主要面向我校全日制在校生,具体奖 助对象和奖助标准主要根据捐赠方意愿确定。

第五条 社会资助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无偿。社会资助是以捐助人的捐赠愿望为基础的 自愿捐赠行为,属于公益性捐赠,学校将充分尊重捐助人的捐赠 意愿,但捐助人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商业和营利活动。

(二)专款专用。按照学校与捐助人订立的协议,对各项社 会资助捐助的资金,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六条 社会资助的办理程序:

(一)捐助人与学校协商相关事项,签订捐赠协议;

(二)学校按协议和捐助人的具体要求组织推荐与评审,确 定受助学生名单并公示;

(三)捐助人及时、足额将资金按照协商方式拨付给学校;

(四)学校及时按捐赠协议将奖助学金发放给学生;

(五)学校将有关评审及发放情况资料等反馈给捐助人。

第七条 申请社会奖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成绩优秀;

(五)捐赠方要求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同等条件下,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 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的学生可优先获评社会奖助学金。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没有参评当年度社会奖助学金 资格:

(一)上学年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的;

(二)因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未解除的;

(三)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第十条 学校接受的社会奖助学金按照捐赠方的要求启动 评审工作。

(一)学生申请:学生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

(二)学院审核: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小组及班级学生资助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评审 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 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生如 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学 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 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大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资助工 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学校会议审批,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 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 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通过有 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 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大学生资助中心将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后,直接抵扣学生所欠学 费或把资金直接发放至学生银行账户。

(五)学校及时将获奖助学生名单报送捐赠方。

第十一条 捐助人的权利:

(一)可要求学校开具收据;

(二)可与学校协商举行适当的捐助仪式;

(三)可约定捐助资金的用途和受益对象,进行定向捐助;

(四)有权检查资助的有关使用账目,了解其所捐资金的去向; (五)可向受助人提出合法、合情、合理的建议或要求。

第十二条 捐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履行与学校签订的捐赠协议,确保捐助资金及 时、足额到位。若捐助人有特殊情况需中止捐赠的,应提早告知 学校;

(二)应尊重受助人,保护受助人的隐私和自尊心,不可向 受助人提出不合理的要求;

(三)不得在捐赠协议之外借捐赠之便从事营利性活动,更不得利用捐赠机会进行非法的宗教、迷信、反动宣传活动;

(四)在未得到受助人许可的情况下不得进行资助宣传。

第十三条 受助人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允许的范围内自主支配所获资助;

(二)有权保护自己的人格和隐私不受侵犯,有权拒绝捐助 人提出的不合理要求;

(三)有权通过新闻媒体等方式如实宣传捐助人的义举。

第十四条 受助人的义务:

(一)应严格按照捐赠协议规定的用途合理支配所获资助, 不得将资助用于奢侈性消费或其他不当消费;

(二)应通过书信、电话等适当形式,定期(一般为一学期 或一学年)向捐助人汇报学习、生活情况;

(三)应努力学习,积极进取,用实际行动回报捐助人的资 助,感恩社会。

第十五条 学校的权利:

(一)有权在捐赠协议框架下,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发放 标准;

(二)有权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和具体评审办法,开展评审 与发放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的义务:

(一)应根据捐赠协议,客观、公正、有序组织资助评审与 发放工作;

(二)应密切监督受助人合理支配社会资助,及时纠正受助 人的不当消费行为;

(三)应加强对受助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其感恩意识 和奉献精神;

(四)在取得捐助人的同意情况下,积极宣传报道捐助人的 义举与感人事迹。

第十七条 捐助资金的管理:

(一)学校设立社会资助专项账户,用于各项社会资助项目 的资金流动;

(二)社会捐赠资金严格按照学校财务制度管理,专款专用;

(三)捐助人可直接将资金存入学校账户,由学校统一发放; 定向结对资助的,可将资金汇入学校账户,由学校发放给受助学 生,也可在学校的组织下由捐助人发放给学生;

(四)资金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监督;

(五)学校定期向捐助人公布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第十八条 学院要做好对受奖助学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及时 掌握受奖助学生的学习、生活和工作等情况,并定期向学校和捐 赠方反馈信息。

第十九条 社会奖助学金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 现申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奖获 助资格。如发现负责社会奖助学金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注重发挥社会资助扶贫励志的育人功能,学 校鼓励捐助人参与对受助人的教育和培养,鼓励有条件的捐赠企 事业单位和团体为获奖获助学生提供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或就业岗位,帮助获奖获助学生在实践中锻炼能力、提升自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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