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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年度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
2023-05-26 16:1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我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 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 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度奖学金是由学校出资设立的奖学金,包括特等 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与三等奖学金。

第二章 评选范围与原则

第三条 年度奖学金用于奖励我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 全日制普通本科在校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坚持公平、公正、公 开的原则,平等竞争,奖励先进。

第三章 年度奖学金评定条件

第四条 获得年度奖学金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道德品 质优良,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

(二)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学习成绩优秀。

(三)积极参加社会工作和文体活动。 参评年度奖学金的学生除满足本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须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一)特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 1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 90 分(含 90 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优秀。

(二)一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 2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 85 分(含 85 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三)二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 3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 80 分(含 80 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良好以上。

(四)三等奖学金评定条件:

1.学生综合素质记实测评名次在班级前 60%

2.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在 75 分(含 75 分)以上。

3.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为合格以上。

第五条 当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均不能参加评奖:

(一)无故不参加集体活动者。

(二)一科(含一科)以上考试(考查)不及格者。

(三)受到行政(团内)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

(四)违反学校有关规定及涉嫌有关问题尚未做出结论者。

第四章 年度奖学金评定依据

第六条 学生学习成绩和综合考评量化标准以学院(系、专业)人数为量化基数。在量化标准统一的情况下,年度奖学金的申请和评定在学生学年综合成绩核算的基础上进行。

第七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核算在每学年学期初进 行,核算上一学年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成 绩由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两部分组成,即: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70+基础素质测 评成绩×30%。其中,基础素质测评成绩、学业素质测评成绩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计算。

第五章 评定比例及奖励标准

第八条 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比例和奖额标准:

特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0.2%评定,奖额为 3000 元。

一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5%评定,奖额为 1000 元。

二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0%评定,奖额为 700 元。

三等奖按不超过学生人数的 15%评定,奖额为 400 元。

第九条 年度奖学金各学院按规定比例分配到班级,以班级 为单位进行评定。

第六章 年度奖学金组织机构

第十条 成立年度奖学金评审机构:

(一)学校成立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具体指导和监督评审工作。

任: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

副主任:学生处处长

员:教务处处长 财务处处长 纪委办公室主任 教师代表 学生代表 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处。

学院成立评审小组,负责学院年度奖学金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长:学院院长 学院党总支书记

副组长:学院党总支副书记

员:其他学院领导 全体辅导员 教师代表 2-3

以班级为单位,成立评议小组,负责年度奖学金的民 主评议工作。

长:辅导员

员:班委会成员 团支部成员 寝室长 普通学生代表 5 人以上( 5 )

第七章 年度奖学金评审流程

第十一条 年度奖学金评审程序如下:

(一)根据年度奖学金申请条件,学生本人向班级提出申请, 按照评选要求提供相关材料。

(二)各班级评议小组参考学生的学业和综合表现,并认真

核实申请人提供材料的真实性,确定初选名单后并在全班级范围 内进行不少于 3 个工作日的公示。

(三)公示无异议后,由辅导员签署意见上报学院。

(四)学院年度奖学金评审小组负责本学院的评审工作,提 出本学院当年获得年度奖学金学生建议名单和等级,并在学院范 围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五)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报送学生处审核,审核通 过后,报送学校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评审,决议通过后在校内 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六)公示无异议后,将评审结果提请校长办公会审批。

(七)校长办公会审批后报学校发文予以表彰,同时,按奖 励标准报送财务处发放奖金。

第十二条 对评审过程有异议的学生,可在公示期间向二级 学院、学校评审小组提出投诉或举报,评审小组应在 3 个工作日 内予以答复。

第十三条 因违纪取消评奖资格的期限:

(一)受记过及以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1 年;

(二)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取消评奖资格 2 年;

(三)学校统一抽查出勤时,学年内累计迟到(或早退)2

次(含)以上者,取消评奖资格 1 年;

(四)学年内无故旷课达 2 节、迟到 5 次者,取消评奖资格

1 年;无故晚出晚归达 3 次以上者,取消学年评奖资格 1 年。

第十四条 其他取消评奖资格的情形:

(一)因学业成绩不及格而留降级者,二次重修不及格者, 取消评奖资格 1 年;

(二)除公共任选课外的所有课程中有一门不及格的,取消 评奖资格 1 年。

第八章 年度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五条 年度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于当年九月三十日前评定完毕。

第十六条 学生处将年度奖学金获奖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后, 根据资金到款时间由财务处以银行转账方式及时发放给相应获 奖学生,将奖励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在年度奖学金申请和评审过程中,如发现学生有 弄虚作假行为,将取消其当学年获评资格;凡已获得奖学金的学 生,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等行为,学校将撤销其所得称号,追回已 发奖学金。情节严重者根据相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十八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年度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 作,确保评选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十九条 学校对年度奖学金实行项目核算,专款专用,不 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督主管机关 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学校年度奖学金评审委员会将采取切实可 行的措施,加大对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或取消学院下一年度部分资助专项资金外,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按照年度奖学金的评定条件,全面、准 确、公平、公正地做好对学生的考评工作。年度奖学金审批表要 如实填写,各学院要严格审查。学校复查时,若发现弄虚作假者, 取消参评资格,并酌情减少该二级学院下一学年评选比例。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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