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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师范学院学生困难补助实施办法(修订)
2023-05-26 16:18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充分发 挥困难补助的应急救助功能,《关于进一步落实高等教育学生资 助政策的通知》(财科教〔201721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 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困难补助是学校在助学贷款、助学金和勤工助学等 资助主渠道无法及时足额资助的情况下,对部分学习、生活中遇 到突发、临时性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实行的一项补充资助措施, 同时也包括在特定时间、条件下对特定人群予以的专项资助。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是我校在校全日制在校生。困难 补助包括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两种形式。

第四条 资金来源是学校从本年度 4%-6%的事业收入中进 行提取。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学生因以下原因导致经济困难,严重影响正常学习、 生活的,可以申请临时困难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正常学习、生活难以保障者;

2.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等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3.直系亲属罹患重大疾病、意外伤残、死亡等导致家庭经济 困难者;

4.家庭所在地遭遇严重自然灾害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5.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者。

(二)学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学生予以专项补助:

1.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全日制新生,包括孤残学生、建档立 卡贫困家庭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特困供养学生、烈士 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家庭经济困难残疾人子女以及家庭遭受严重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学校予以家庭经 济困难新生生活补助;

2.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予以伙食补贴、路费补贴等 补助。

(三)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困难补助:

1.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的;

2.在学校纪律处分期内的;

3.在校就读时间超过学校学制年限规定(不含休学、保留入 学资格时间)的;

4.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5.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6.凡因自身的言行给学校、学院、班级造成了较坏影响的学 生;

7.其他不适合困难补助情况的。

第六条 补助标准 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人数不超过当年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学 生人数的 10%,学生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标准为 300--1000元,其他复杂情况的临时困难补助和专项补助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另行研究。

第七条 办理流程

(一)学生申请:

申请学生填写《大庆师范学院家庭经济困 难学生困难补助申请表》,提交其他现有证明材料,包括:

1.贫困户精准脱贫明白卡、建档立卡户证明、下岗证、低保 证、残疾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烈士证、孤儿证等复印件;

2.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的,可提供当地政府或官方媒体相 关新闻报道或其他证明材料;

3.学生本人或核心家庭成员罹患重大疾病的,可提供诊断书、 医疗费用发票复印件等;

4.父(母)工作单位出具的年收入证明;

5.其他能够支撑和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学生应对填报资料和申请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并做出承诺。 (二)学院审核:

学院收到学生个人申请后,学院学生资助 工作小组及班级学生资助工作评议小组认真组织开展评审工作, 评审结果在学院内公示 3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 敏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报送大学生资助中心复审。学 生如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提出异议。 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 答复。如对学院学生资助工作小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大学生资助中心提请复议。资助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三)学校审批:

大学生资助中心复核后,上报学校学生资 助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学校会议审批,审批结果以适当方式在适 当范围内公示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 感信息及隐私,公示无异议后,确定最终名单。如有异议,可通 过有效方式提交异议材料,大学生资助中心在接到异议材料的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四)公示无异议后报财务处,财务处审核发放材料无异议 后,将补助金按照名单发放至受助学生银行账户。

第八条 学生因病、家庭变故、不可抗力等情况无法自行提 交申请的,辅导员在核实相关情况后,可代为办理申请手续。

第九条 在办理紧急救助等特殊情况时,学校学生资助工作 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可直接报财务处发放,同时进行公示。公 示异议处理同前,如处理结果与发放情况不一致,涉及已发放的 困难补助应予以追回。

第十条 专项补助在需要时也可以实物形式发放。

第十一条 学生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校中止、取消其困 难补助资格,已发放困难补助的予以追回:

(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处罚,或受学校纪律处分的;

(二)在申请补助过程中有不诚信行为的;

(三)在生活中铺张浪费、抽烟或酗酒,超出普通消费水平的。

第十二条 大学生资助中心和学院有权通过信件、电话、实 地走访等方式对获得困难补助的学生的经济情况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困难补助工作杜绝任何弄虚作假行为。如发现申 请学生有违背事实、谎报情况的行为,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困难补 助的资格。如发现负责困难补助的相关工作人员存在徇私舞弊、 弄虚作假等行为,在审核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改正;构 成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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