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按照《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黑财规 〔202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资金(以下简 称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用于资助我校的原建档立卡学生、城乡 特困供养学生、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学生、孤儿等四类学生。
第三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临时补贴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四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价格补贴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及发放标准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价格联动补贴机制有关要求 执行。
第五条 按照《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 办法>的通知》(黑教规〔2019〕9号)要求,组织做好价格临 时补贴对象认定工作,既要应补尽补、防止漏发,又要避免对保
障对象重复发放(已按国家规定保障范围享受到价格临时补贴的大中专院校学生不再重复发放)。
第六条 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原则上通过社会保障卡方式发放给受助学生,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的,可通过学 生资助卡发放。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 得以实物或服务等形式抵顶或扣减资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社会保障卡、学生资助卡的,须经省级学生资助部门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七条 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发放的价格临时补贴所需 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
第八条 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价格临时补贴资金的认定 和发放工作,确保资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在学制期 限内,由于疾病等原因办理保留学籍或休学手续的学生,暂停对 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资金。家庭经济特殊困难学生寒暑假离校返乡期间,随户籍所在地享受价格临时补贴,不再重复发放。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