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做好我校全员 育人、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学生继承和发 扬大庆精神、铁人精神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学生思想水平、 政治觉悟、道德品质、文化素养,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专业 基础扎实,实践能力强,具备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 力的应用型人才,学校决定设立“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 依据相关管理办法及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科教〔2021〕310 号 )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 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7 号 ) 相关 规定,从本年度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除学业奖学金、勤工 助学、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等额度以外资金用于专项资助。
第三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类别
( 一 ) 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 二 ) 学科竞赛奖学金
( 三 ) 科技创新奖学金
( 四 ) 就业创业奖学金
( 五 ) 社会实践奖学金
( 六 ) 志愿服务奖学金
(七) 社团奖学金
(八)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九) “自强自立”奖学金
(十) 单项奖助学金
第四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各类别分配额度为:
( 一 ) 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 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0%;
( 二 ) 学科竞赛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8%;
( 三 ) 科技创新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
( 四 ) 就业创业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5%;
( 五 ) 社会实践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6%;
( 六 ) 志愿服务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 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 七 ) 社团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 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 八)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 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九) “自强自立”奖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 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
( 十 ) 单项奖助学金分配额度为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 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0%。
在不超过总体项目预算的情况下,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 资助资金类别间可依据实际情况调整类别预算。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大庆师范学院学籍的全日制学 生。
第六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定的基本条件:
( 一 )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 二 )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 三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第二章 资助范围和标准
第七条 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为进一步推进我校创新创业教育工作,营造“大众创业,万 众创新”的浓厚氛围,提高大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创业能力,实现 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设立创新创业竞赛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庆 师发〔2022〕13 号 ) 中规定的A 类、B 类、C 类创新创业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参加 A 类、B 类、C 类创新创业竞赛的 获奖团队奖励。竞赛项目类别的认定以竞赛通知或获奖证书上的 公章为依据,具体竞赛类别参照《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 管理办法 (修订 ) 》。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学生或团队奖学金 800- 10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团委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0%。 第八条 学科竞赛奖学金
为提高和检验学校应用型人才培养的质量,鼓励全校学生积 极参与学科竞赛,将专业学习与比赛紧密联系,相互促进,设立 学科竞赛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根据《大庆师范学院大学生课外竞赛管理办法(修订)》 (庆 师发〔2022〕 13 号 ) 中的相关规定,学生参加 A 类、B 类、C 类竞赛项目, 以及教务处发布的 “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录” 中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
1.A 类竞赛主要是指教育部高教司、团中央等国家政府部门 发起或主办的课外竞赛;国际性学科竞赛,是指联合国教科文组 织或其他国际学术团体组织的学科竞赛,视同为A 类学科竞赛;教育部官方推荐的部分本科大学生赛事的国赛阶段视为A 类学 科竞赛。
2.B 类竞赛主要是指教育部各学科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省 教育厅高教处、团省委等省政府部门发起或主办的全省或跨省区 的课外竞赛,A 类学科竞赛在全国各大赛区的选拔比赛。
3.C 类竞赛主要是指市局级政府部门、省级 (含) 以上学术 团体或行业企业学会 (协会) 主办或组织的课外竞赛。
4.教务处当年发布的“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录”中所列 的竞赛项目。
(二) 奖励办法
1.学生参加 A 类、B 类、C 类和 “年度学科竞赛奖励奖励名 录”中竞赛项目,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奖励,专业不对口不予奖励 (不限专业竞赛除外) 。
2.A 类和 B 类的特等奖按一等奖计算,其他依次顺延。体育 竞赛等仅设置名次的项目,第 1 至 2 名按一等奖计,第 3 至 5 名 按二等奖计,第 6 至 8 名按三等奖计。
3. 同一竞赛项目多次获奖, 以最高奖项进行奖励。
4.各类别比赛若设置多赛道竞赛,则各赛道决赛阶段降级进 行奖励。
5.按照参赛人数分配获奖比例的竞赛项目,无统一复赛、决 赛的竞赛项目,不予奖励。
( 三 ) 奖励标准
奖励分为集体项目奖励和个人项目奖励,集体项目每组学生2 人及以上,每个项目不重复奖励。
获奖等级 |
集体奖励金额 (元) |
个人奖励金额(元) |
A 类一等 |
3000 |
1500 |
A 类二等 |
2000 |
1000 |
A 类三等、B 类一等 |
1000 |
500 |
A 类优胜、B 类二等 |
800 |
400 |
B 类三等、C 类一等 |
500 |
200 |
C 类二等 |
300 |
150 |
C 类三等 |
200 |
100 |
( 四 ) 评审部门 教务处
( 五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8%。 第九条 科技创新奖学金
为充分调动学生参与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推动高水平学 术成果不断涌现,提升学校办学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学校对学生 取得的优秀科研成果进行奖励,设立科技创新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在创新发明方面取得显著成绩, 以第一位次获得国家专利。 (二) 奖励标准
按照科研成果等级给予学生奖学金 1000-5000 元。
创新发明类 |
级别 |
知识产权类别 |
奖励金额 ( 万元) |
C |
发明专利 |
0.5 |
D |
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 |
0.3 |
E |
外观专利 |
0.1 |
( 三 ) 评审部门 科研处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 第十条 就业创业奖学金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保就 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 工作示范性高校建设标准》 (黑教学函〔2019〕612 号 ) 要求, 充分调动毕业生就业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校毕业生更 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设立就业创业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1.通过考取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或者出国深造、 考取第二学位实现学历提升的应届毕业生。
2.本人为企业法人实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3.通过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科研助理 基层就业项目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4.与黑龙江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5.遴选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的创业项目团队。 (奖 励团队)
(二) 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个人 500- 1000 元,奖励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 练中心项目团队 2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招生就业处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15%。
第十一条 社会实践奖学金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青年工作的重要思想,引导和帮助我 校广大青年学生上好与现实相结合的“大思政课”,在社会课堂 中受教育、长才干、作贡献,鼓励在校大学生学生积极参加社会 实践,设立社会实践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在实践活动中表现突出,实践团队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 校级社会实践活动评比中获奖或表彰;个人开展社会实践活动并 为有关部门、单位解决生产难题效果显著或取得较大社会影响。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 300- 1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团委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6%。 第十二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 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鼓励我校大学生积极 投身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 服务精神,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上注册为会员,每学年参加志愿服 务活动不少于 100 小时;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省、市或有关 部门的报道、表彰。
(二) 奖励标准
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 300- 1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团委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第十三条 社团奖学金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学生社团建设管理工作,选树学生社团中 的优秀典型,促进学生社团成员综合能力和素养的全面提升,设立社团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在社团活动中表现突出,参加活动次数不少于 20 次;社团 或个人在国家级、省级、校级活动评比中获奖或表彰。
(二) 奖励标准
按照获奖等级给予团队或个人奖学金 300- 1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团委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第十四条 参军报国专项奖学金
根据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征兵办、黑龙江省教育厅下发《关于 明确 2022 年省内高校征兵任务的通知》 (龙征〔2022〕14 号 ) 文件精神,因地制宜出台大学生入伍激励政策,开创黑龙江省征 兵“每校有政策、一校一特色”崭新局面,吸引更多高素质青年 报名参军的指示要求,同时也为激发我校学生参军热情,引导学 生响应祖国号召,携笔从戎,应征入伍,在现有各级大学生入伍 优抚政策的基础上,结合我校实际情况,设立参军报国专项奖学 金。
( 一 ) 申请条件
1.在校园应征地、省内生源地应征入伍的在校生、毕业生给 予奖励,对于服役期间如因个人原因提前退出现役的学生,学校收回专项奖学金。
2.服役期间立功授奖的学生,获得 “优秀士兵”荣誉称号、 荣立三等功、荣立二等功、荣立一等功分别给予不同奖励,复学 期间有违纪行为的学生,不能在学业年限内如期毕业的学生,学 校收回奖学金。
(二) 奖励标准
一次性奖励 1000 元-3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学生处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5%。
第十五条 “自强自立”奖学金
为深化创新大庆精神、铁人精神育人实践,突出学校育人特 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体现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 心,鼓励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奋发学习、自强自立,促进学生德智 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具有铁人精神特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合 格的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设立 “自强自立”奖学金。
( 一 ) 申请条件
学校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应届毕业生,每学期 (次年累计) 学习成绩均排在专业前三名,毕业论文成绩和实习成绩均为优秀, 且在校期间无补考、无违纪行为。
(二) 奖励标准
给予个人奖学金 3000 元。
( 三 ) 评审部门 学生处
( 四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
第十六条 单项奖助学金
为切实发挥奖助学金在育人过程中的价值导向和激励作用, 坚持助学育人原则,鼓励学生积极参加各类实践活动,不断提高 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实现学生资助由保障型向发展型转变,做 到公开、公平、公正,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导向,激励青 年学生勤奋学习,培养德才兼备、全面发展的“铁人式”合格建 设者和可靠接班人,设立单项奖助学金。
( 一 ) 项 目申报条件
学院 (部门) 可根据学院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专业认证需求, 结合单位或部门工作实际情况申报单项奖助学金,激励学生积极 参与精神文明建设、认真刻苦学习,奖励或资助在某一方面取得 突出成绩的学生,倡导优良学风、服务意识、创新意识,锻炼综 合能力,拓展综合素质。
(二) 申请条件
学生申请条件详见立项申报学院 (部门) 实施方案。
( 三 ) 奖励标准
按照学院 (部门) 专业特色和实际情况给予学生单项奖助学 金 300- 1000 元。
( 四 ) 评审单位 (部门 ) 立项申报学院 (部门)
( 五 ) 预算标准
从 4%-6%的事业收入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总额的 30%。
( 六 ) 申请立项要求
1.立项申报学院 (部门) 向学生处申报立项,填写《大庆师 范学院“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立项申请表》,并提交实 施方案 (应包括奖励或资助的目的、种类、规格、周期、评选范 围及对象、评选条件、评选办法、评选程序、意见反馈渠道等内 容) 。
2.学生处汇总后报送学校相关会议审批,批准后由立项申报 学院 (部门) 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如评审单位对“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 审细则进行修改,需重新填写《大庆师范学院“铁人式”大学生 专项资助资金立项申请表》向学生处申报立项,报送学校相关会 议审批,批准后由评审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年度内同一奖项只能参加一次评审,享受一次奖
励,奖励等次按获奖的最高等级评定。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 助资金可与国家奖助学金兼得,可与学校学业奖学金兼得。
第十九条 对于转专业学生参评“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 资金,如学生转入新专业不足一学期,应在原专业参评;如学生 转入新专业超过一学期,应在当前专业参评。
第二十条 本学年内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不具有参评“铁人 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资格。
第二十一条 外校赴我校交流学习的交换生不参评我校的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评选。
第三章 发放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按获得的项目 发放。每年 6 月和 11 月前, 由评审单位提交 “铁人式”大学生 专项资助资金发放申请。个人专项资助资金直接发放到获奖获助 学生本人银行卡中;集体专项资助资金由指导教师或者团队队长 进行分配,按照分配后名单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中。由部门评审的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将评定情况反馈给学院,由辅导 员记入学生学籍档案。评审单位将评定情况报送学生处大学生资 助中心备案。
第二十三条 如后期发现获得“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 金学生有严重违纪违规和弄虚作假行为的,学校将申请取消其获 奖获助资格,收回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
第二十四条 评审单位要切实加强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办法 和评审机制,认真做好“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的评审和 发放工作,确保奖励和资助工作的公开、公平与公正。
第二十五条 “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实行项目核算, 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纪检 监督主管机关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加大对评审、发放等各个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对于弄虚作假和截留、 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除将情况通报全校,扣减 或取消评审单位下一年度相关“铁人式”大学生专项资助资金外, 还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各奖项具体评选细 则由评审单位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