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稳就业”、 “保就业”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教育厅印发的《黑龙江省大学 生就业工作示范性高校建设标准》 (黑教学函〔2019〕612 号 ) 要求,充分调动毕业生就业行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我校毕 业生更加充分更高质量就业,设立就业创业奖学金。
第二条 依据教育部等五部门下发的《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 法》 (财科教〔2021〕310 号 ) 和《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 于印发〈黑龙江省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和〈黑龙江省学生资 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黑财规审〔2022〕7 号 ) 相关 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相应规定的资金用于奖励和资助学生。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招生就业处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申请条件 1.通过考取全日制研究生、非全日制研究生,或者出国深造、
考取第二学位实现学历提升的应届毕业生。
2.本人为企业法人实现自主创业的应届毕业生。
3.通过西部计划、选调生、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科研助理基层就业项目实现就业的应届毕业生。
4.与黑龙江省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的应届毕业生。
5.遴选入驻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中心的创业项目团队。 (奖
励团队)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一次性奖励个人 1000 元,奖励入驻大学生创新创 业训练中心项目团队 2000 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申请个人奖励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 至所在学院,学院在每年 10 月份进行初评后报送学校招生就业 处;申请团队 ( 团体) 奖励由负责人提出申请,上交相关材料至 招生就业处;招生就业处依据评审条件审批。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七条 每年 10 月份。
第八条 各个奖项不重复奖励,每名学生只能申请其中一项。 申请人按时提交申报材料,材料真实有效。如发现提供虚假材料, 取消申请资格。
第九条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以署名方式可通过信件、 电话等向招生就业处反映,招生就业处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 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