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志愿服务的重要论述精神,鼓励我校大 学生积极投身志愿服务事业,弘扬和践行奉献、友爱、互助、进 步的志愿服务精神,设立志愿服务奖学金。
第二条 根据《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中央文明委《关 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文明委〔2014〕3 号 ) 和中央宣 传部、中央文明办、民政部等 8 部门《关于支持和发展志愿服务 组织的意见》(文明办〔2016〕10 号 ) 要求, 弘扬志愿精神, 传播志愿理念,培育志愿文化,打造志愿品牌,发挥志愿服务先 进典型示范带动作用,制定此奖学金评选细则。
第二章 评选机构
第三条 团委
第三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条件:
( 一 ) 学年度内,团队或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有 关部门的书面表彰者可申报一等奖。
( 二 ) 学年度内,团队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者 可申报二等奖。
( 三 ) 学年度内,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 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为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 100 小时者可申报三等奖。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五条 奖励标准
奖励标准为一次性奖励 300 元- 1000 元。
( 一 ) 学年度内,团队或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国家级或省级有 关部门的书面表彰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 二 ) 学年度内,团队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校级书面表彰者 给予一次性奖励 500。
( 三 )学年度内,个人志愿服务获得市级或学校级书面表彰; 在黑龙江省志愿服务平台注册为会员,参加志愿服务活动不少于 100 小时者给予一次性奖励 300 元。
第五章 评选程序
第六条 评选程序
( 一 ) 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9 月全面启动评选 工作,按照志愿服务奖学金评选细则,各学院应全面认真部署组 织志愿服务奖学金申请、填报、审核、公示等相关工作。
( 二 ) 评定结果公示5 个工作日。
第六章 评选要求
第七条 大庆师范学院志愿服务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
第八条 评选工作坚持实事求是,严格工作制度,坚持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学院初审后报校团委 审批。
第九条 公示期内,如师生有异议,以署名方式可通过信件、 电话等向团委反映,团委应在 3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 实,应做出调整。
第七章 附则
第十条 本办法由团委负责解释。